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領域,招投標活動是確保公平競爭和提高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實踐中常出現‘黑白合同’現象,即發包方與承包方在招投標后另行簽訂與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合同。這類合同不僅擾亂了建筑市場秩序,還可能引發結算糾紛。本文結合招投標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通過典型案例分析黑白合同的效力及結算依據認定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因此,‘黑合同’(即背離中標合同的私下協議)通常被認定為無效,除非其變更內容不涉及工程價款、質量和工期等核心條款。例如,某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總承包中,雙方在中標合同外簽訂補充協議降低工程價款,法院最終認定該補充協議無效,結算仍以中標合同為準。
關于結算依據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一方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若無法確定實際履行合同,則參照最后簽訂的合同結算。在房屋建筑總承包項目中,若‘白合同’(中標合同)有效,結算應以該合同為依據;若‘黑合同’被實際履行且工程質量合格,則可能參照‘黑合同’結算,但這需結合具體案情判斷。
為避免黑白合同風險,發包方和承包方應嚴格遵守招投標程序,確保合同內容一致。建議在項目執行中加強合同管理,及時處理變更事項,并通過合法途徑補充協議。通過以案釋法,我們強調招投標法的強制性規定旨在維護公平競爭,保障工程質量和公共利益,相關方應依法行事,促進建筑市場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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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2-23 14:44:04